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82民初6674号
原告:泰安市**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石膏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56408553XC。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泰王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557872092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岳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部门经理。
原告泰安市**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泰王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原告泰安市**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安市**重工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泰安市**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泰王冷却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泰安市**重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