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某某、高山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303民初6276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5月24日出生,住南阳市社旗县。
被告:高山,男,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男,汉族,住南阳市。
被告:南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南阳市梅溪路8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高山、*长生、南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37.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