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1民初4079号
原告:***,女,195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原告:**,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原告:杨云彬,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原告:**,女,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上列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存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64号1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05266221M。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云彬、**诉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云彬、**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云彬、**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云彬、**撤回对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杨云彬、**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