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某某*等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1民初4079号 原告:***,女,195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原告:**,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原告:杨云彬,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原告:**,女,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上列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存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64号1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05266221M。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云彬、**诉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云彬、**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云彬、**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云彬、**撤回对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杨云彬、**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