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青岛某某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1民初8546号 原告:青岛***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60267584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西段186号。 负责人:吴在学,经理。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64号14幢。 负责人:***,经理。 原告青岛***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原告自愿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故案件受理费应调整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海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