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重庆市黔江区宏远废旧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14民初5186号 原告:重庆市黔江区宏远废旧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交通路5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68861537G。 法定代表人:**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黔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办事处新华东路(下坝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3204334031。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64号1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05266221M。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重庆市黔江区宏远废旧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远公司)诉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以下简称铁塔黔江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宏远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铁塔黔江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铁塔黔江分公司、****分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25913.3元,并支付原告违约金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重庆光大佳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受被告铁塔黔江分公司的委托,对铁塔黔江分公司的废旧物资(有详细拍卖清单)进行公开拍卖,起拍价100200元,保证金20000元,最后原告以118500元价格成交,双方于2019年7月19日签订了《中国铁塔黔江分公司2019年第一批已报废资产集中处置合同》,原告按照约定将118500元打至被告指定的账户。合同约定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到被告指定的地点移交货物,2019年7月29日原告到被告黔江的仓库移交货物,移交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所移交的货物严重不符合合同及拍卖清单的约定,如7台空调机有5台铜管均无,动环一个无内芯,铁塔一座有一半还没有拆除,处于使用当中,拆了一半还在山上没有运回***库,与双方所签合同附件出入过大,很多值钱的东西已经不见了。被告无法按清单交货,原告多次找被告相关领导口头和电话协商,但被告均拒绝履行。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原告宏远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举示了以下证据:1.原告宏远公司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证明;2.处置合同、保廉合同、情况调查表;3.竞拍公告;4.报废物资清单;5.黔江分公司废旧物资清单;6.照片;7.原告损失计算表;8.起诉时市场回收铜、铁的单价表。 被告铁塔黔江分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因为实物以现场交付为准,被告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约定回收的标的物是废旧物资,被告不承担任何质量责任。 为证明其答辩观点,被告铁塔黔江分公司向本院出示如下证据:1.告知函;2.网上竞价结果确认函;3.处置公告;4.处置合同。 经审理查明,重庆光大佳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佳拍公司)接受被告铁塔黔江分公司的委托,对铁塔黔江分公司的废旧物资进行处置,2019年7月5日,光大佳拍公司发布拍卖公告,明确拍卖标的物为铁塔黔江分公司废旧物资第一批(详见《黔江分公司废旧物资清单》),清单中的品牌、规格、数量及型号与实物可能存在偏差,对品牌、规格及型号不作清点,交付以现场实物为准;物资交割地点分别位于重庆市秀山县万人小区、重庆市黔江区正阳冷链物资园区、重庆市酉阳县小坝花园村、重庆市彭水县长滩高速200米的四个库房。拍卖公告还对竞买人报名资质要求、看样、竞价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明示。原告宏远公司委托**参与竞拍,经多次竞价,宏远公司以118500元的最高价达到成交条件。同年7月19日,铁塔黔江分公司(甲方)与宏远公司(乙方)签订《中国铁塔黔江分公司2019年第一批已报废资产集中处置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向乙方出售甲方已报废物资,合同价格为118500元,由乙方到甲方现场回收提货,乙方自付费用负责物资回收过程中的装车、搬运、运输及卫生清理等工作,合同还对款项支付、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之后,原告与被告铁塔黔江分公司进行了竞买物交接,庭审中,被告铁塔黔江分公司自认《机器设备设施评估明细表-待处置》中第796项的楼顶塔有20米无法拆下来,可以赔偿该部分损失。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被告铁塔黔江分公司因处理废旧物资委托光大佳拍公司进行拍卖,光大佳拍公司发布了拍卖公告,明确交付以现场实物为准,同时,该公司发布的竞买须知明确拍卖标的物的品牌、规格、数量及型号与实物可能存在偏差,对品牌、规格和型号不作清点,交付以现场实物为准,原告宏远公司竞拍成功后与被告签订了合同,合同明确被告对拍卖物资不承担任何质量责任。原告在参与竞买时,应全面了解拍卖公告及竞买须知,对其中存在的风险要有判断能力,其参与竞拍,证明其接受拍卖公告及竞买须知的各项规定,现原告以被告交付的拍卖标的物存在数量及质量问题而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与拍卖公告及拍卖须知的内容相违背,同时也与《中国铁塔黔江分公司2019年第一批已报废资产集中处置合同》内容相违背,其请求依法不能得到支持。但被告铁塔黔江分公司在庭审中自认《机器设备设施评估明细表-待处置》中第796项的部分楼顶塔因客观原因未能交付,可赔偿原告的损失,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确认。经查,该资产评估价值原值为22200元,净值为2220元,因起拍价是以净值为基数计算,本案中全部拍卖标的物的起拍价为100214元,原告以118500元拍得本次标的物,故本院酌定由被告铁塔黔江分公司赔偿原告损失2625.08元[2220元×(118500元÷100214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黔江区宏远废旧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2625.08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市黔江区宏远废旧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18元,减半收取1609元,由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负担9元,原告重庆市黔江区宏远废旧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