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6民初14121号
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嘉平镇卫生院,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嘉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381450554836F。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64号1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000305266221M。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嘉平镇卫生院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嘉平镇卫生院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嘉平镇卫生院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嘉平镇卫生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嘉平镇卫生院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