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迪灿科技有限公司

云阳迪灿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云阳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35民初317号 原告:云阳迪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滨江大道外滩广场P幢39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07566635XW。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竞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竞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云阳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大雁路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561613632R。 负责人:***。 原告云阳迪灿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云阳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云阳迪灿科技有限公司自愿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云阳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阳迪灿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云阳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2.00元,由原告云阳迪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