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82民初1798号
原告:平湖市独山港镇建兴建材经营部。经营地:浙江省平湖市独山港镇聚福村**。
经营者:***。
被告:嘉兴市春之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洪高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独山港镇建兴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嘉兴市春之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湖市独山港镇建兴建材经营部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本案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湖市独山港镇建兴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99元,减半收取1249元,由原告平湖市独山港镇建兴建材经营部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