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403民初2754号
原告:德州华宇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州陵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夏柏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总经理。
原告德州华宇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柏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德州华宇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德州华宇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