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428民初1726号
原告:自贡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缪某,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女,1999年出生,汉族,公司员工,家住重庆市永川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福建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付某,董事兼经理。
原告自贡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9日立案。原告自贡某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贡某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