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沈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沈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426民初939号 原告:***,男,196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被告:福建沈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路**号**楼。组织机构代码:59345924-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沈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计544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