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鑫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鑫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1803号
原告:天津市鑫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闽侯路60号恒华公寓B座301室。
法定代表人:尚芝立,董事长。
被告: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76号建设大厦三层。
法定代表人:郝波,经理。
原告天津市鑫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市鑫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荣廷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鲁振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