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津0112执保326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市鑫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大寺乡青凝侯村地号1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67646480M。
法定代表人:尚芝立,董事长。
被申请人:天津市宏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路东侧,津沽路北侧惠安花园4-5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61288037U。
法定代表人:刘炳洪,经理。
申请人天津市鑫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宏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执行保全一案,天津市鑫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439425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在处理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执行(诉讼)保全一案,经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宏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39425元;
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19年5月13日起至2020年5月12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徐道申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金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