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9民初23037号
原告:上***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桃浦路130弄100号602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虹口民防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丹徒路377号1幢44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虹口民防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3日立案后,原告以原、被告达成案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撤诉结案,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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