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甬宁深商初字第129号
原告:宁海县宁东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联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海振华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海县宁东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海振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海县宁东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