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民终20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中泰新鑫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准噶尔路3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心,女,该公司法务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普莱化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8号海泰信息广场D座13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中泰新鑫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普莱化工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6民初4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新疆中泰新鑫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新疆中泰新鑫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中泰新鑫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5,638.40元,由本院减半收取并退回新疆中泰新鑫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7,819.20元,剩余案件受理费17,819.20元由上诉人新疆中泰新鑫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艳
审判员 田 姝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