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0112民初2347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7月18日生,四川省中江县人,初中文化,建筑工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告:曲靖市红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金叶小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99873151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62年11月8日生,四川省安岳县人,初中文化,建筑工人,住云南省安宁市。
原告***与被告曲靖市红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变更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变更其诉讼请求,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其余诉讼费329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