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8601民初1059号
原告: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求是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科技工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求是人工环境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判员沙丽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