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绿迪源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绿迪源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来安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122民初1290号 原告:北京绿迪源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滨河路178号院1号楼5层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22651147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迅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来安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汊河经济开发区高新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MA2REYEA5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绿迪源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来安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北京绿迪源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