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泵阀总厂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与西安某某总厂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702民初2750号 申请人:河北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 诉讼代表人:河北某某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 被申请人:西安某某总厂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 河北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西安某某总厂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于2023年12月7日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某某总厂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3073.4元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等财产。申请人以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某某总厂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3073.4元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等财产。(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费1535.37元,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