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永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宁0121执2445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泵阀总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220602687T。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申请执行人西安泵阀总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永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宁0121民初14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本次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