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泵阀总厂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泵阀总厂有限公司、黑龙江华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永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宁0121执2445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泵阀总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220602687T。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申请执行人西安泵阀总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永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宁0121民初14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本次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