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宁0121执2460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泵阀总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环天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泵阀总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环天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宁0121民初149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环天通用航空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环天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西安泵阀总厂有限公司支付案款872186.30元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应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11122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宁0121执24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