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内0624执1270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泵阀总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220602687T,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西安现代纺织产业园区灞柳二路13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4699484239L,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蒙西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泵阀总厂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照(2023)内0624民初102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法院执行657291.06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23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传票;经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有车辆和土地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蒙KU××**奥迪牌轿车、蒙KZ××**大众牌轿车、蒙KZ××**大众牌轿车、蒙KZ××**大众牌轿车、蒙K7××**长城牌汽车已被多次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登记的坐落于****蒙西工业园区蒙(2019)****不动产权第0××2号、蒙(2019)****不动产权第0××3号、蒙(2019)****不动产权第0××4号、蒙(2019)****不动产权第0××9号、蒙(2019)****不动产权第0××0号土地被多次轮候查封;通过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23年10月9日将被执行人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截至2023年11月28日被执行人在我院尚有1.3亿余元执行不能;2023年11月28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