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121民初2717号
原告:西安泵阀总厂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西安现代纺织产业园灞柳二路1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220602687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郑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外环路10号31层3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69825875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安泵阀总厂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西安泵阀总厂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泵阀总厂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斐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殷 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