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泵阀总厂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泵阀总厂有限公司、山西兰花华明纳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525民初2182号 原告:西安泵阀总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西兰花华明纳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安泵阀总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兰花华明纳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西安泵阀总厂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泵阀总厂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泵阀总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