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泵阀总厂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泵阀总厂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1民初318号 原告***,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 被告西安泵阀总厂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西安泵阀总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诉讼。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案件在审理中,当事人有权变更或者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其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石 媛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