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1民初318号
原告***,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
被告西安泵阀总厂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西安泵阀总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诉讼。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案件在审理中,当事人有权变更或者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其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石 媛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