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泵阀总厂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泵阀总厂有限公司、某某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202民初1371号 原告:西安泵阀总厂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西安现代纺织产业园灞柳二路136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吉林经济基础开发区昆仑街2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安泵阀总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西安泵阀总厂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安泵阀总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