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29738号
原告:西安泵阀总厂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西安现代纺织产业园灞柳二路136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西安泵阀总厂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安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唐路145号2幢B座。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安泵阀总厂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安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西安泵阀总厂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泵阀总厂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贾珂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