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泵阀总厂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泵阀总厂有限公司、阳煤集团昔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晋0724执201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西安泵阀总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阳煤集团昔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阳煤集团昔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阳煤集团昔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15116.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玉岗
书记员  李 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