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物资集团港澳有限公司

中铁物资集团港澳有限公司与中铁建昆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民初393号 原告:中铁物资集团港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兴盛一路128号2914办公。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铁物资集团港澳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建昆仑地铁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芳草东街76号4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建昆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59号院2号楼6层6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铁物资集团港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昆仑地铁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中铁建昆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中铁物资集团港澳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中铁物资集团港澳有限公司未按本院通知交纳案件受理费,应视为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铁物资集团港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邵 普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姜 斐 书 记 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