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13895号
原告:中铁物资集团港澳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兴盛一路128号2914办公。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月14日出生,中铁物资集团港澳有限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被告:中铁建昆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3号楼2层0144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建昆仑地铁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方草东街76号4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铁物资集团港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昆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铁建昆仑地铁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中铁物资集团港澳有限公司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铁物资集团港澳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孙 玥
书 记 员 吕璐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