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7财保1号
申请人:中铁物资集团港澳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兴盛一路128号2914办公。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海筹数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新南路83号大华世都309。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卜,男,198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申请人:**,女,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申请人中铁物资集团港澳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海筹数据有限公司、**卜、**名下共计147251.72元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铁物资集团港澳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及其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海筹数据有限公司名下共计147251.72元的财产。
保全费1256元,由申请人中铁物资集团港澳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