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40948号
原告:中铁物资集团港澳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兴盛一路128号2914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559163556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职员。
被告:中电投(广州)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6号2101房自编粤电广场北塔2504B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XXGMU2M。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物资集团港澳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电投(广州)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物资集团港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639元减半收取63819.50元,由原告中铁物资集团港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