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物资集团港澳有限公司

中铁物资集团港澳有限公司与河北酷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7民初3884号 原告:中铁物资集团港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兴盛一路128号2914办公。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被告:河北酷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市政服务大厦A座八层824房间。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物资集团港澳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酷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铁物资集团港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酷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铁物资集团港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铁物资集团港澳有限公司撤回对河北酷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