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物资集团港澳有限公司

中铁物资集团港澳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06民初75号
原告中铁物资集团港澳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中铁物资集团港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铁物资集团港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罗 黎
书记员 王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