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3民初12401号
原告:中铁物资集团港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南山嘴路138号5号楼2单元701房。
法定代表人:杨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晨鸣,男,198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常青路8号。
法定代表人:朱素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物资集团港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物资集团港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78元,减半收取6739元,由原告中铁物资集团港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永进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段琴
书记员任艳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