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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x与曲x、大连x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281民初3885号 原告:孙x,男,195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双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x,女,198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被告:大连x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元台镇潘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565518819N。 负责人:曲x,该公司经理。 被告:x保险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南山路127号核电大厦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5820456386。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孙x与被告曲x、大连x公司、x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孙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孙x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