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开源伟业地质勘察有限公司

晋中市开源伟业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某某甲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522民初2685号 原告:晋中市开源伟业地质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2098970418X(1-1),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蕴华西街****1号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权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甲煤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586173872J,住所地阳城县芹池镇***。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晋中市开源伟业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源公司)与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甲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开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欠款32962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濮阳市**定向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煤业签订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甲煤业有限公司工业广场水井成井固井承包合同,**煤矿委***公司承担工业广场水井成井固井任务,该项工程已全部按期竣工交付并验收合格。2018年,被告委托造价咨询公司针对工程作出审核报告书,审核后结算金额为1319620元。截止起诉时,被告尚欠工程款329620元。2015年1月,**公司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公司自愿将上述权利转让与原告开源公司,且出具授权书授权原告代表**公司处理相关欠款事宜。原告获得相应债权后,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履行。为此,原告提出诉讼,***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的**煤业与濮阳市**定向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甲煤业有限公司工业广场水井成井固井承包合同》第八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提交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本案中**公司与开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因该债权是基于原合同产生的,且需依附于原合同实现。开源公司接受债权转让协议,其中应包括解决争议的条款。而依据**公司与**煤业所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双方解决权利义务争议要通过仲裁解决,因此,开源公司要实现其受让的权利,也需要通过仲裁解决。故本案应依据仲裁条款的约定,通过约定的仲裁机构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晋中市开源伟业地质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74元,退还原告晋中市开源伟业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