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众特邦电缆有限公司

江西某有限公司;侯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12民初8659号 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侯某,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诉被告侯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8日立案。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6元,减半收取计378元,由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