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606执14524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工业园顺翔路84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独山县。
原告佛山市顺德***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6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1.被告中山市好的尔电器有限公司确认欠原告佛山市顺德***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货款120000元,原告同意被告一次性支付100000元以了结本案纠纷,该款被告应于2016年1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完毕;2.被告***对被告中山市好的儿电器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2494元由两被告承担。因债务人中山市好的尔电器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顺德***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6年11月15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道桂洲社区大庙街横巷4号房产(产权证号:03××19)已被本案查封;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23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1.双方确认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30000元整;2.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1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支付40000元,余款90000元于2017年8月起每月1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支付三万元,直至支付完毕。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本案未执行标的为12458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书面告知本院。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应在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提出,逾期申请恢复执行的,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606执145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林 明
执行员 ***
执行员 韩 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