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606执恢1358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工业园顺翔路84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独山县。
原告佛山市顺德***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6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应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清偿货款12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2494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顺德***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到庭并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道桂洲社区大庙街横巷X号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03××19),该房产已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以(2017)粤2072执580号案依法查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将上述查封房产移送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委托广东信德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价为534600元;并于2019年4月10日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变卖)网络平台上对上述房产进行公开拍卖,最终由***以648000元的价格买受,得执行款648000元。因上述房产抵押给***,经其申报债权为1340000元。故拍卖款不足以偿付抵押债权,本案申请执行人在本次分配中不能受偿。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对被执行人的住所进行了搜查,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为1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韩 伟
执行员 杨 翀
执行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