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民初23650号
申请人:中山市**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东海西路18号东凤电子商贸城16幢112卡。
法定代表人:**珊,总经理。
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工业园顺翔路84号厂房四车间之二。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嘉鱼县。
担保人:**珊,女,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申请人中山市**电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山市**电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价值13128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因转移、隐匿财产导致生效判决难以履行,本院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准许。同时,为了平等保护被申请人的利益,确保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如有错误导致损失时可得到相应的赔偿,本院依法对担保人**珊提供的担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珊名下车牌号码为粤T8××××号的小型轿车一辆;
二、对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价值13128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置。届时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因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