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民初23650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东海西路18号东凤电子商贸城16幢112卡。
法定代表人:肖晓珊,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佛山市顺德***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工业园顺翔路84号厂房四车间之二。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嘉鱼县。
原告中山市**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中山市**电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26元,减半收取计1463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176元,合计2639元(已由原告中山市**电子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中山市**电子有限公司负担2639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