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杰峰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

中山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某某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民初23650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东海西路18号东凤电子商贸城16幢112卡。 法定代表人:肖晓珊,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佛山市顺德***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工业园顺翔路84号厂房四车间之二。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嘉鱼县。 原告中山市**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中山市**电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26元,减半收取计1463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176元,合计2639元(已由原告中山市**电子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中山市**电子有限公司负担2639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