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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车某运输有限公司、新疆某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923民初593号 原告:库车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法定代表人:段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库车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某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库车某运输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库车某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库车某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82.84元,减半收取计5,041.42元,由库车某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