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与某某,陕西昊德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2)陕7102民初1537号
当
事
人
原
告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告
被告一:***。
被告二:陕西昊德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
讼
请
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7286.62元、营养费37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护理费6240元、误工费21450元、交通费380元、残疾赔偿金8142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3284.4元、车辆维修费1000元,以上共计241717元,扣除被告三已支付的38000元后为203717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
与理由
2022年6月15日16时00分许,被告一驾驶被告二名下陕A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西安市鱼化一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科技七路右转弯时,适逢原告驾驶白色哈罗电动自行车,沿科技七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原告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一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陕AXXXX**号车在被告三处投保有交强险及限额为2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原告受伤后在西安高新医院住院治疗19天,其伤情经该院诊断为:右侧三踝开放粉碎性骨折、轻度贫血。出院医嘱为:1.注意休息4周,患肢严禁负重下地行走,适当行进踝关节背伸及屈曲活动,防止出现关节僵硬;2.加强营养;3.间隔1-2天创面换药,术后2周视创面愈合情况拆除缝线;4.定期复查血常规;5.1-2年根据骨折愈合情况,取出内固定;6.术后4周骨一科门诊复查。被告一及被告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对其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权利的放弃,本院无法查明二者之间的关系,被告一作为驾驶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根据陕西省202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原告损失共计236467.02元,扣除被告三已支付的87000元后为149467.02元,由被告三承担。被告一及被告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应诉,按缺席处理。
赔偿项目
损失项目
金额及依据
1.医疗费
57286.62元(医疗费票据载明金额)
2.住院伙食补助费
1900元(原告住院19天,按100元/天计算)
3.营养费
2250元(参考原告伤情,其请求75天营养期并无不当,按30元/天计算)
4.后续治疗费
10000元(被告三认可)
5.误工费
18590元(参考原告伤情、医嘱及治疗情况,本院酌定其误工期130天,按其请求的143元/天计算)
6.护理费
5350元(参考原告伤情、医嘱及治疗情况,本院酌定其护理期为50天,按其请求的107元/天计算)
7.残疾赔偿金
81426元(被告三认可原告十级伤残,原告请求并无不当)
8.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元(酌定)
9.被扶养人生活费
53284.4元(被告三认可原告十级伤残,原告父亲***出生于XX年XX月XX日,被扶养年限为19年,其母亲***出生于XX年XX月XX日,被扶养年限为20年,两人均有含原告在内的3名扶养义务人,其长子杨某1出生于XX年XX月XX日,被扶养年限为8年,其次子杨某2出生于XX年XX月XX日,被扶养年限为9年,两人均有含原告在内的2名扶养义务人,故原告请求并无不当)
10.交通费
380元(参考原告伤情及治疗情况酌定)
11.车辆维修费
1000元(被告三认可)
共计
236467.02元,扣除被告三已支付的87000元后为149467.02元
判决事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车辆维修费共计149467.0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56元,由原告***负担1156元,由被告一***负担3200元,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一***应将其负担的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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