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京0106执33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
被执行人北京鑫建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与北京鑫建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037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法律文书确定:一、北京鑫建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五千元;二、北京鑫建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未提前三十日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五千元;三、北京鑫建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五千元;四、北京鑫建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医疗补助费二万六千三百一十元、患绝症者增加百分之百医疗补助费二万六千三百一十元;五、驳回北京鑫建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北京鑫建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权利人***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北京鑫建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本院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等财产;其名下的银行账户无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鑫建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执行条件具备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京0106执33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