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704民初694号
原告:***,男,195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均为河南众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河南省新消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172920540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省新消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以上合计2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文 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