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消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省新消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704民初686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均为河南众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河南省新消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172920540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省新消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以上合计49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文 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