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消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新消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704民初325号 原告:***,男,196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 委托代理人:**,河南启***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新消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新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172920540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省新消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7元,减半收取14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