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704民初325号
原告:***,男,196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
委托代理人:**,河南启***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新消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新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172920540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省新消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7元,减半收取14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