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消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海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新消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1民终96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山东海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夏庄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792470309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省新消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新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172920540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山东海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新消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莒县人民法院(2017)鲁1122民初5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海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山东海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海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山东海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涛